党纪法规
关于基本建设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
各党支部、各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院内基本建设行为,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特制订以下“阳光工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杜绝违法违纪,保证工程廉洁、优质、高效,促进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领导机构
实施“阳光工程”的领导机构是以法人代表、院长纪智礼同志任组长,主管基建工程的副院长王喜红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基建科、财务科、审计科、纪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潞河医院“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三、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
医院的法人代表为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基建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基建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实施“阳光工程”的范围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均应实施“阳光工程”。
五、实施“阳光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阳光工程”的公开工作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中规定的“十公开”、“十不准”做好以下几项公开工作:
1、工程立项公开:凡是在“阳光工程”范围内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在立项后要公开。
2、工程投资公开:即公开工程的投资来源、投资额度。
3、工程招标公开:凡是在“阳光工程”范围内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均应进行招标,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并要公开中标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4、工程采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5、工程进度公开:要公开工程开工的时间、竣工的时间、验收的时间以及工程各阶段的进展情况。
6、工程决算公开:工程结束,要将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开。
7、工程验收、审计公开:要将工程验收、审计的结果公开。
(二)“阳光工程”的公开形式
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形式进行公开,即采用两会(职代会、交班会)、两报(院报、院内工作动态)、一栏(院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阳光工程”的监督
1、加强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69543901-3308),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2、院审计科要严格按照《潞河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做好工程各阶段的审计工作。
3、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阳光工程”廉政合同,以规范双方建设行为,并相互监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责任追究
在院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对《潞河医院关于基本建设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内容未进行公开的行为。
2、在“阳光工程”范围内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未实施招标的行为。
3、向投标单位或有关人员泄漏相关信息的行为。
4、违反管理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行为。
5、私自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的行为。
6、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的行为。
7、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8、有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以上“阳光工程”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