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关于基本建设实施“阳光工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
依据潞发〔2007〕8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实施“阳光工程”的暂行办法》和通监发〔2005〕3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阳光工程“监督工作内容的通知》精神以及医院手术病房楼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经院党委和“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一、监督主体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均应实施“阳光工程”。
二、组织机构
潞河医院基本建设“阳光工程”监督小组:
组 长:纪福民
常务副组长:全俊亚 王喜红
副组长:王燕红 高志红 张亚芬 常树军 郭胜利
成 员:孙丽华 潘春华 侯振伟 李亚宁 沙立娥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纪委,高志红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原则和职责
坚持公开、依法依纪的工作原则,履行对潞河医院基本建设“阳光工程”主体单位和施建单位,从开工到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以完成廉洁、优质、高效的工作目标。
四、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1、潞河医院与项目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签订《基本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协议书》等,明确双方的职责,规范施建行为,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医院作为建设单位“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通政发〔2004〕27号文件《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中规定的十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通报,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按照潞发〔2007〕8号文件第七项内容,对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有需责任追究的行为进行监督。
3、招投标情况。监督招标公司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招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建委的补充规定以及潞河医院《关于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监管手术病房楼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进行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5、施工过程管理情况,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
第一,对所用建材质量进行监督。对施工方推荐的建材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行检查认证,并经医院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严格按照合同的施建行为(如使用不是合同指定的厂家材料或材料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等)。
第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预算变更等需要洽商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五方”(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汇签制,并形成文字材料,归档备查。
第四,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开。
第五,聘请并协助专业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公开。
五、“阳光工程”监督工作的检查、总结
1、“阳光工程”的监督检查分工:
签订《基本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和对招投标情况的监督工作 院纪委。
“阳光工程”相关信息的通报公开工作 院工会。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财务科、审计科。
施工过程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基建科、审计科。
2、监督检查要求:
责任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安排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季度末将检查记录上报院纪委,由院纪委录入“阳光工程”监督检查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科室要及时向监督小组组长汇报,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3、“阳光工程”监督小组每2月例会一次,通报、研究、总结相关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形成监督总结报告,上报区“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向医院基本建设“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进行监督工作汇报,以取得领导对监督工作的指导。
中共潞河医院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