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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潞发〔2010〕7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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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委员会文件
 
潞发〔2010〕18号
  关于对潞发〔2010〕7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根据通卫发〔2010〕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申购行为,提高购置设备技术参数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增加公开招标的成功率,经院党委研究和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潞发〔2010〕7号文件《关于医疗设备审批程序的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是一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购置,使用科室均需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并在领取医疗设备购置调研论证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

    二、购置科室在进行所需医疗设备调研论证时,要组成医疗设备调研论证小组。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志组成(如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不够,可由主治医师补充),对市场情况和技术参数进行集体讨论,形成集体决议,并在论证表上逐一签字。

    三、提供技术参数的主任或专家,原则上不能作为评标专家参加区采购办委托的公开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以上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

  
中国潞河医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