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规范我院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如下管理工作规定。
一、坚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依法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设定专帐,并有专人负责。
(三)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四)认真审核资金来源,做好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其报表应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符合时限要求。
(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符合基建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
(一)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签章的合同或协议(包括临时工程)交财务科备案、存档;无合同、无协议的工程项目,财务科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二)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1、大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其医院所聘请的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跟踪审计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呈报的付款申请进行支付审核与控制,并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小的基建项目或院内修缮项目,施建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提出结算申请,由院审计科根据潞政发〔20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其结算申请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或修缮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支付工程款或修缮款的依据。
3、医院基建科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和监理等单位的审核意见或报告做进一步的核定签字,并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4、3000元以下的工程款,由主管院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工程款由医院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长双签字审批;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或支付较大金额的工程项目修缮款,主管院长应及时向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通报。
5、财务人员根据上述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需预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再行支付保证金。
(四)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项目管理、跟踪审计方进行变更洽商签字后,方可支付价款。
三、加强对基建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审核,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以上工作流程和审批手续,基建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审核工作,对以下任何一种工程款支付申请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手续:
(一)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
(二)未按合同规定,超工程进度或超工程造价申请付款的。
(三)工程施工或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的。
(四)无工程使用单位填写的《用户回访单》、《工程保修意见书》而要求支付质保金的。
(五)基建科经手人不到场,由施工单位人员直接到财务科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的。
(六)无监理、审计人员签章的意见或报告的付款申请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付款申请。
四、严格基建支票使用的管理,规范支票的使用流程。
(一)凡由于基建工程、修缮工作需要领取支票的,首先填制预算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主管院长、财务科长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二)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账,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如到期不能报账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并在未有处理结果之前不得再行办理领取支票手续。
(三)如发生支票遗失情况,领取人应立即向财务科报告;如不报告,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支票丢失者负责。财务科在接到支票遗失报告后,应即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
(四)基建工程款一律按照合同支付支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变更程序审批和审计;需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履职水平。
(一)对基建财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建财务人员要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坚持原则,发挥基建财务工作对基建工程质与量的有效控制。
(三)基建财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服务意识和履职水平,做到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