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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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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包括: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门诊发生的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3.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医保患者,实施“取环” 术后怎样报销?

    答:将出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的单据交到所属单位或社保所统一办理报销手续。按照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报销。

    问:实施“药流”手术能报销吗?

    答: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住院期间实施“药流”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问:生育险患者来我院住院都需要带那些证件?

    答:需携带:

    1.社保卡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家两张(非北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还需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部分押金

    4.患者身份证

    问:哪些费用需要生育险患者自己负担?

    答:以下费用需要生育险患者自己负担 :

    1.分娩后婴儿的一切诊疗、医药费用均属于患者自费负担。

    2.住院治疗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特需费用。

    3.根据患者或家属提出特殊要求产生的费用。

    4.用人单位欠费,个人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5.患者违反国家或地方计生政策的。

    6.患者疾病不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问:患者不享受生育保险该如何报销?

    答:根据医保中心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问: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予以报销?

    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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