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聚焦医改】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热点问答(三)
五、医疗服务改善及加强监督管理
21、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患者得到的医疗服务会有明显改善吗?有哪些衡量标准呢?
答:新的政策实施后,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以往可去可不去看三级医院专家的患者会有所减少,这样会让专家有更多的时间仔细认真的接待和诊治疑难复杂患者,在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的提高也要求医护人员应该更加关注住院患者的病情,加强巡视和查房,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患者有更多的获得感。
22、如何构建会诊平台,方便基层诊断?
答:市、区将加大投入,加强建立远程会诊信息联网系统,推进“一个多平台会诊中心”和“四个医技会诊中心”(心电、病理、检验、影像)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效率,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合理的治疗,减少无序流动。
23、改革前后,患者预约工作如何衔接?
答:为患者提供预约挂号、预约检查等服务是近年来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的便民举措。患者预约时间与实际就诊(即诊疗行为发生)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当这个时间差刚好处在医改政策发布和实施前后时段时,可能出现预约时的价格标准到就诊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为了明确这个过渡期内患者就医缴费的规则,为患者就医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我们本着方便百姓、保障改革平稳有序实施的出发点,制定了以下规则。
(一)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24、如何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使其不得超过医院登记床位总数的10%;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院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25、医药分开改革后,药师是不是不能发挥作用了?
答: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会继续提供药学服务。医药分开,不意味着药事工作的削弱,而是要更集中的在药学技术发展和临床服务上做工作。医院药事部门将会成为合理使用药品的内部监控者和成本控制者。
26、改革过程中有哪些综合监管措施?
答:为保证改革实现预期效果,改革的同时卫生、发改、人社、药监等相关部门将配套加强综合监管,加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一是建立综合监管联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行为规范监管。二是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费用控制。三是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露头就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维护患者合法利益。
27、群众咨询或举报问题有哪些途径?
答:为方便群众咨询、举报,政府将畅通4条热线服务电话。医事服务费问题和医疗行为规范问题,可拨打12320卫生服务热线;价格违法问题,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等形式咨询、举报,并注意保留好证据材料;医保报销问题,可拨打12333医疗保险服务热线;综合问题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
六、政策配套及工作效果
28、采取哪些配合的政策措施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答:政策保障上协调联动,兜住底线,强化监管。在医保政策上,此次除国家规定不能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困难群众救助政策上,对社会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和全年救助封顶限额都进一步提高。在加强医院管理政策上,同步推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29、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对群众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本市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设计整体改革方案。根据静态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30、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对医务人员有什么影响?
一是这次改革,首先调整的是医疗机构运行和发展收入的补偿机制,通过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加大政府的投入来获取收益,使政府主办投入与公立医院提供服务都不缺位,体现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任与担当。
二是这次改革,充分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改革前,药品加成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药品占到了医院收入的比较大的份额。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是靠卖药在获取收入。改革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会更多的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上,而不是从卖药上赚钱,更加体现广大医务人员的真正的技术劳动价值。
三是这次改革,由于医事服务费的设立,会逐步通过价格机制,促使常见病慢病患者向普通号和基层医疗机构分流,专家会更加专注于疑难病的诊治, 科研和带教,加强科研能力提升。年轻医生能够通过更多的临床诊治实践经验积累,接触到更多的患者,丰富临床经验,提高诊疗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会获得合理合法的收入。
四是改革后,要求医疗机构管理者要调整内部绩效考核分配结构,进一步完善费用控制和成本管控,通过有效管理,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让广大医务人员真正获益。
31、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举措实施后,民政部门采取什么措施?
答: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减免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
为配合我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我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具体救助措施:一是将社会救助对象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比例分别上调1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为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85%;二是将全年救助封顶线分别上调5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12万元。
民政部门已经完成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将加强对各区民政局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向社会救助家庭逐户发放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折页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2、医疗救助之后,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民政部门还可以提供什么救助?
答: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