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潞河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 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
四、组织管理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主要职能是:
1.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负责对本院申报的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与推荐;
3.负责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审定及必修项目的确定;
4.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
3.负责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
(三) 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主要职能为:
1.制定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
3.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
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服从科室安排, 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 有义务更好地为本院服务。
五、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 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其中有些内容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认可后,可作为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必修项目。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临床进修、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自学、科室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及区县级, 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鼓励本院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申报并举办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经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且专业对口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三) 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及形式: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1)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 按要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结合岗、职责的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法, 以相应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进行培训。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以本专业、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学习“四新”知识培训独立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医学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 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技术骨干。
(1)以医学统计学、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科研设计、流行病学、网络技术、CT 、核磁共振、循证医学等作为公共选修课;
(2) 开展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并撰写综述作为考核;
(3)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活动;
(4)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以培养本专业、本学科学术带头人为目标, 以开展更新、增新知识为重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 提高研究解决重大技术课题的组织能力、科研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
(1)申报和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学术讲座
(2)开展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并撰写综述作为考核;
(3)积极开展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争取科研立项、获奖、发表专业论文;
(4)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
4.中青年重点培养对象:以培养杰出学科带头人为目标。重点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高、精、尖技
术。注重相关学科、边缘学科的交叉渗透, 提高对外交流的能力。
(1)强化外语培训;
(2)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3)到国内外著名医院和科研机构学习;
(4)与著名教授建立师承关系或协作关系,掌握特色技能。
5.杰出学科带头人:以国内外本学科的技术权威或学科带头人为目标, 开展更新、增新知识为重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
(1)开展学术讲座、手术示教;
(2)主持重症或疑难病例的诊治、讨论;
(3)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开展科学研究, 争取科研立项、获奖、发表专业论文、出版著作;
(5)以师承带教为重点, 传授特色技能。
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计划
各科室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及本科室实际情况, 安排本科室各级人才培养及业务学习(外出进修、参加学习班、各种培养、科室内学习活动等), 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计划。鼓励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邀请其他科室人员授课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科室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具体要求
全院性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两次, 各科室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全科性业务学习活动,
如业务学习、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
七、考核登记与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积计算, 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学分, 医院继续医 学教育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奖金分配和执业再注
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奖惩
给予国家、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人相应奖励并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与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 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五)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
九、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医院拨款的办法解决。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 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全院预算管理, 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底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5 %。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奖励继续医学教育先进科室、个人及继续医学
教育工作的开支等。经费使用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筹安
排。
十、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属于Ⅰ类学分。
(三)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区县级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属于Ⅱ类学分。
十一、学分考评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与学分获取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评选、职务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时,必须由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提供继续教育年度合格证明。凡年度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
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 25 分,其中Ⅰ类学分 10 学分,Ⅱ类学分 15 学分。
十三、学分授予办法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 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 3、4、5 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 25 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 学分
二等奖 20-16 学分
三等奖 15-11 学分
四等奖 10-6 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 学分
二等奖 15-11 学分
三等奖 10-6 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一)Ⅱ类学分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 6 小时授予 1 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案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 1 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内部刊物 2-1 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型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国家级 | 10 | 9 | 8 | 7 | 6 |
省市级 | 8 | 7 | 6 | 5 | 4 |
局级 | 6 | 5 | 4 | 3 | 2 |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 学分
二等奖 3-2 学分
三等奖 2-1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 1000 字授予 1 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 3000 字授予 1 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 1000 汉字授予 1 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 10 分钟长度授予 1-3 学分,幻灯片每 10 张授予 1 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四)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 6 个月以内的按每一个月授予 4 学分计算;半年及以上的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五)考核期内在各院校进行全脱产学历教育,并有各院校的在读证明及当年成绩合格的证明,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 25 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 2 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六)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 4 学分。进修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七)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 5 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十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由教学办专职人员录入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
(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第二章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规定
一、凡获准举办的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必须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要求进行, 当年项目当年有效, 当年未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及各案的项目, 该项目自动取消, 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 申报。
二、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三、凡获准举办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地点, 主
办科室具体组织,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考核并登记学分。如因故不能举办, 应提前一周报告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四、科室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应按照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进行, 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组织并登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查。如有变化, 应提前通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间应使用专用的记录本认真记录, 并将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每年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应有印制的教材, 教材封面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统一设计, 正式学员人手一册。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应保证授课质量, 主讲人认真备课, 采取 多媒体教学形式。
六、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院医学教育活动, 应遵守纪律, 服从安排,完成全程培训内容。
七、举办医学教育项目时, 应严格考勤制度。参加学术讲座或其他一次性活动, 迟到或早退 30 分
钟以上者不能登记学分。
八、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 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考核不合格者,
不能获得学分证书, 只能获得实际学习学时证明。
九、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 应携带本人IC卡进行刷卡,学习结束后, 按规定及时登记学分,过期不补记。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有关程序
一、学历(学位)教育和脱产非学历教育
(一)种类: 研究生、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学历和脱产学非学历教育(出国进修学习、脱产学外语等〉
(二)登记程序: 由本人到就读学校和人力资源处开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入学的起止时间、就读学校、所学专业、本学年按教学大纲要求应修课程是否合格;如自学考试本学年通过几门课程),然后由科室教学秘书持证明一并到教学部登记学分。
二、科研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出版专著和译著
(一)登记程序:由本人到科研部开具证明, 由科室教学秘书持证明统一到教学部登记学分。
(二)证明内容
科研论文: 刊物级别, 论文种类, 作者位次, 发表的时间。 科研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课题、获奖级别, 承担者位次, 立项(获奖)时间。 出版专著和译著: 注明主编、副主编、编者, 编写或翻译的字数, 出版社, 出版时间。
三、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学术会议持学分证书登记学分。四、国内外出进修由本人持结业证书, 到教学部开具证明后登记学分。
五、参加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学术活动, 将直接现场刷IC卡记录学分。
六、参加科室级继续医学教育学术活动及自学、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由科室教学秘书认真核实统计,到教学部审核登记。
七、登记审核过程
由各三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秘书将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本, 学历(学位)教育和脱产非学历教育、科研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出版专著和译著的相关证明, 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学术会议学分证书及复印件等收齐后,按统一时间表到教学部办理学分审核登记手续。
教学办公室
2014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