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知识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报销对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二、报销时限
献血者须在医疗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到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办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或用血的医疗机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手续:
(一)现场办理报销程序
1、医疗机构直接报销。报销人持报销凭证到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申请报销。
2、献血办直接报销。报销人持相关报销凭证就近至区县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
3、采供血机构直接报销。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人也可以持相关报销凭证到献血的军队采供血机构申请办理。
(二)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报销程序
报销人将报销凭证邮寄至献血办公室,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免费将报销资料邮寄至献血者个人;报销金额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号或邮寄至指定的地址。
三、报销费用比例
根据《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血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四)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五)享受公费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其血费报销部分为上述各种医疗保险需自费部分。自费部分不明确的,参照全国统一保险自费部分的平均水平(30%)计算。
(六)在北京市和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均献过血的,按照献血量的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四、血费报销凭证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的品种名称、输血的次数、输血量、输血的日期)。
(二)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时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
3、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的品种名称、输血的次数、输血量、输血的日期);
4、献血者与用血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薄、结婚证或派出所、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