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离休人员医保费用管理办法
门、急诊管理办法:
一、离休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二、离休干部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有“需由个人部分负担”药品其个人部分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诊疗项目报销范围中,除另有规定外,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项目其个人部分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及规定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 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住院管理办法:
一、离休干部在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按照《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72号)执行,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使用其他超过500元(含500元)贵重医用材料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需按规定负担。
二、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离休干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执行。
三、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办理转院手续。离休人员办理转院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离休有关规定结算。
四、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办法及规定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潞河医院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