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潞河医院医保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请各位医师为医保患者开具门、急诊处方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二、处方项目填写齐全
三、诊断要齐全,诊断与用药必须相符(外伤患者必须注明外伤原因)
四、不能超量、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适应症用药
五、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六、不能改变用药途径
七、非抢救用药,同一天内不能出现重复处方
八、不能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开自费药
九、电子处方必须有医师清晰签名
十、处方必须有调配药师签字或签章
医保办公室每月随机抽查门、急诊医保处方,将不合格处方每月汇总并在院OA网公示,同时按该处方金额的两倍从当事医生奖金中扣款。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有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除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扣款处罚外,还参照(潞政发[2011]5号)《关于加强门急诊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进行处理。
此办法自2012年8月5日起执行。
注1:急诊开药不能超三天量;门诊急性病开药不能超三天量;慢性病开药不能超七天量(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需注明);10种慢病最多可开一月量。
注2:《关于加强门急诊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对连续3个月有不合理处方的当事人将限制其处方权;对连续6个月有不合理处方的当事人将暂停执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学习的情况和对问题的认识决定是否恢复其执业。
附:10种慢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慢性肝炎、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
潞河医院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